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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是我国未来必须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的战略方向。金融高水平开放需要把握“高水平”的内涵与特征,是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也是以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更是守住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底线的对外开放。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根本在于“办好自己的事情”,在保持中国特色的政治性、人民性、服务性等本质特征的同时,尊重金融客观规律、立足中国发展实际,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金融新体制。依托自贸试验区(港)先行先试推进深层次改革,建立健全与高标准制度相衔接的金融“安全防线”,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和塑造多元化“轮轴国”优势。
开放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基本国策,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未来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新要求。在对外开放进程中,金融开放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其高水平开放质量的高低,关乎国家金融与经济的安全。对此,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近年来,中国金融开放程度逐渐加深,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大幅放宽、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陆续建立、人民币国际吸引力也越来越强,为金融高水平开放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在世界经贸“规则重塑”背景下,金融领域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也明显上升,迫切需要强化高水平开放条件下的国际金融话语权与影响力提升以及国内金融安全机制建设。新时代,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的战略方向,旨在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更高水平开放型金融新体制,为加快金融强国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和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既是保持金融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新时代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1]蕴含着深刻的政策逻辑和现实动因。可以从国际背景、历史演进、现实动因和目标要求四个方面加以认识和把握。
当前,世界经济进入“规则重塑”期。如果说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第一代国际经贸规则(1.0 版)下的“流动型开放”,那么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RTAs)下的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2.0 版)则更加强调“制度型开放”。过去,国际经贸秩序主要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在二战后建立和主导,依托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GATT等国际组织,对各个国家之间经贸关系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2]GATT于1996年被WTO所替代,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侧重于“边境上”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旨在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大发展。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启由多边贸易转向区域、双边贸易的战略调整,先是推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区域经贸谈判。[3]后来,日本与其他11国于2018年3月共同签署《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同年11月签署《美墨加协定》(USMCA)以替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系列高标准经贸协定的签署,是区域贸易合作的规则新蓝本,更加侧重“边境内”规则等制度型开放,旨在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大发展。在此背景下,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作出“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重要部署。
一直以来,中国始终秉持着开放、包容的姿态,遵循渐进式开放策略,积极融入全球金融市场、深度参与国际金融治理。从历史视角来看,金融开放可以按照1978年、2001年、2008年与2018年四个时间节点划分为“两个层面、四个阶段”,呈现由“要素驱动?市场生成”的金融流动型开放向“制度驱动?市场深化”的金融制度型开放的模式转变。[4]第一阶段(1978—2000年)为金融开放探索阶段,依托经济特区等平台,以吸引境外资本、拉动出口贸易为导向的单向式、政策性开放,为启动经济增长引擎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第二阶段(2001—2007年)为金融开放加速阶段,以加入WTO为契机,对标WTO主导的“边境上”规则,逐步转向“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的双向式、流动型开放。第三阶段(2008—2017年)为金融开放深化阶段,依托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等平台,开启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第四阶段(2018年至今)为金融开放重塑阶段,更加注重“边境内”规则等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来看,金融开放探索、加速阶段是顺应第三次国际产业转移浪潮的经济全球化趋势,推进“要素驱动?市场生成”的金融流动型开放,侧重降低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限制,提升全球要素资源的利用效率,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相比之下,金融开放深化、重塑阶段是顺应新一轮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演变,把握新一轮智能化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推进“制度驱动?市场深化”的金融制度型开放,侧重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相融相通,推进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金融领域国际竞争力和规则影响力。
迈入新时代,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发展动力的攻关期,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成为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战略部署。构建新发展格局并非封闭式的,也不是简单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而是在注重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同时,深化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良性互动,构建畅通资源要素的内外部循环机制。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调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活力,打破国外单边霸权威胁与围堵遏制,凝聚思想共识和汇聚磅礴力量,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筑牢发展基础、增强内生动力、改善外部环境、确保战略安全。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高水平开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一环,也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能够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赋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被动适应注重流动型开放的WTO金融服务规则,履行与实现金融投资领域逐步自由化的入世承诺,很好地服从服务于进出口贸易投资与调节外部失衡的共同需求,助力形成了“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世界工厂”模式。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主动对标对表和参与制定国际高标准金融规则,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金融资源跨境配置效率,增强金融领域国际竞争力、规则影响力、风险防控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全面、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保障。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基于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也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从内涵特征来看,中国式现代化是开放型经济的现代化;从发展目标来看,中国式现代化旨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加快金融强国建设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核心内容之一。纵观历史与当今的金融强国,都具有高度开放的特征。不同时代的世界强国崛起均离不开高度开放的金融强国建设的关键支持,塑造具备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譬如“海上马车夫”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日不落帝国”英国的伦敦以及“超级大国”美国的纽约等。[5]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过去,中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把握住“复关”和“入世”等关键时间节点,持续稳步推进金融领域改革开放,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大幅放宽、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陆续建立、人民币国际吸引力也越来越强等,实现了从“金融弱国”向“金融大国”的转变。未来,迫切需要主动适应世界经贸“规则重塑”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倒逼国内金融体系建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金融新体制;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汇聚全球性金融资本、调动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转变。
与传统、最初的金融开放相比,金融高水平开放需要把握“高水平”的内涵与特征,是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也是以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更是守住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底线的对外开放。
金融开放的更大范围是指,既要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与建设,形成覆盖东西南北中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发挥其“内外联动”的重要作用,承担深化改革开放的“压力池”与“试验田”,[6]也要依托“一带一路”开放包容合作平台,形成贯穿亚欧非大陆、遍及全球范围的经贸合作圈,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命运共同体。更宽领域是指,要在经贸、投资、金融等各领域,在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各环节,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各产业,形成对外开放的全覆盖网络。要加快形成涵盖股票、债券、衍生品及外汇市场等的多渠道、多层次开放格局。更深层次是指,未来的开放是双向式开放,是“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开放。这类开放不仅要大幅降低和消除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准入门槛,也要深入要素层面甚至体制层面的多层次纵深改革开放,尤其要在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上作出相应调整。
在“高水平”要求下,金融开放需要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目前,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采用了这种结合应用的管理模式,已逐步演变为国际惯常做法,体现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治理思维。“准入前国民待遇”是从“可为”视角,遵循内外一致原则,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允许内资投向的领域也允许外资进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则是从“不可为”视角,以清单的方式对外资进行限制或禁止,避免其对国内经济造成冲击或损害。这种结合应用的管理模式体现了东道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又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013年以来,中国建立了年度评估和动态修订机制,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持续优化清单内容,曾多次修订发布并持续缩减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的负面清单管理措施 ,从市场准入、外资准入等商业存在逐步拓展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的跨境服务贸易。[7]其中,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全国2024年版负面清单缩减至29个,自贸试验区2021年版缩减至27个;在“跨境服务贸易特殊管理措施”(2024年版)中,负面清单依次缩减至全国版71个、自贸试验区版68个。通过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吸引与鼓励更多外国投资者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更深层次来华投资。
金融开放的“高水平”也体现在以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对外开放。理论上,一国国际经贸地位是由两类实力决定的:一类是财富等硬实力,表现为以传统要素、资源禀赋优势为依托的经济财富实力;另一类是制度等软实力,更多依赖科技创新、贸易规则、营商环境、产业标准等方面的“符号性”实力。[8]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依托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土地资源、广阔的潜在市场等资源禀赋,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承接中低端的加工制造型产业,实现了财富等硬实力的积累。但是,中国在制度等软实力方面还尚显薄弱,被动接受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WTO多边主义规则体系,被动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履行入世承诺。随着财富等硬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迫切需要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塑下,从被动型开放向主动型开放转变,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度制定,为世界提供中国式高标准规则等制度。
为更好推进金融开放的系统性、制度性,习多次强调“要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目前,中国同日本、澳大利亚、东盟十国等国家于2020年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1年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开启协定加入的谈判工作。虽然相较于中国-东盟自贸区,RCEP的合作范围更广、成员构成更多元、规则要求也更高;但是相较于CPTPP、USMCA,RECP的领域比较传统,在国企改革、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知识产权、数字贸易等领域要求相对欠缺。[9]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关键在于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推进开放。从本质来看,要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的深度改革与开放,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实现国际与国内金融制度的统一和协调,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从内容来看,要以国际金融规则对标与制定为核心内容,以规制与管理等治理能力提升为重要内容,以国际信用评级标准格局重塑为基础内容,打造金融领域集“规则—治理—标准”三位一体的国际线]
金融开放的“高水平”还体现在守住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底线的对外开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永恒主题,也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前提,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对全球金融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本质上来看,对外开放本身伴随着风险,叠加金融自身的高流动性、强突发性、高传染性、强关联性、高危害性,又可能进一步放大开放过程中的风险程度,直接威胁到国家经济金融安全。2008年,源自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金融危机重创了全球经济,给多国民众带来了灾难性影响;此后,各主要经济体整体强化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控能力,使风险处于可管控、可化解的状态。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既要防范开放本身带来的风险,还要防范博弈对手蓄意制造的风险。
从开放本身风险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标衔接国际高标准金融规则的制度创新风险。当前,中国对外开放制度层面与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的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存在明显的制度差距。在金融领域,涉及新金融服务的准入前评估和准入后监管、金融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资本项目可兑换等制度层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外国金融机构进驻中国市场、外商直接投资中资企业以及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的市场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国内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不足,也会加大国内企业外资“依附”的国内实体利润切割和国际收支平衡削弱,甚至会加剧因境内外市场深度联通的跨境风险传播。[11]从博弈制裁风险看,地缘政治局势的复杂性给中国金融安全与稳定带来了很大挑战。近年来,国际环境与形势处于动荡变革阶段,使得中国金融对外开放和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加严峻的制裁风险。
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在保持中国特色的政治性、人民性、服务性等本质特征的同时,也可广泛学习、吸收与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与做法,尊重金融客观规律、立足中国发展实际,不断提高金融对外开放的系统性和稳健性,建设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型金融新体制,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金融强国建设。
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核心在于以对外高水平开放促进国内深层次改革,需要依托自贸试验区(港)先行先试、压力测试,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国内金融制度环境。自2013年以来,中国按照“1+3+7+海南+6+3+1”的推进节奏,分7个批次设立了22个自贸试验区(港),形成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已然成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依托。接下来,自贸试验区(港)要充分发挥其制度型开放先行先试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
1. 完善与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可追溯至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试点,此后适时调整、深化与拓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作为负面清单制度的创始者和主要推动者,美国的负面清单制度以国际协定为纽带,以国内法律为支撑,通过动态调整和安全审查实现了开放与安全的平衡。从制度设计来看,美国采取“国际义务+国内法分散限制”模式,以“不符措施”形式嵌入国际投资协定作为缔约方的国际义务,通过《琼斯法案》《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等联邦与州法律分散限制外资进入航运、核电、通信等敏感领域。对此,中国需要加强负面清单与国内法律的衔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与行业法规的关系。从清单类型来看,美国负面清单存在措施列表和行业列表两类,前者列举了现存不符措施,后者则是列举保留将来采取不符措施权利的行业。对此,中国可在不符措施列表清单的基础上,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或产业设置“互利互惠”缓冲区,保留采取不符措施权利。从平衡机制来看,美国构建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资并购,重点关注国防、基础设施及关键技术领域,形成“负面清单开放+安全审查兜底”的平衡机制。对此,中国可借鉴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动态机制,平衡金融开放与安全等。从国际规则来看,美国通过签订诸多内含投资内容的双边协定,将负面清单模式推广至全球,以“棘轮条款”增设对缔约方的限制措施,甚至与劳工、环境标准等挂钩。对此,中国可通过自贸试验区试点对标RCEP、CPTPP等高标准区域经贸协定,推动负面清单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的深度兼容。
2. 推进金融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按照以“主动对接+自主创新”双轮驱动,依托以高标准自由贸易试验区(港)为载体的体制机制创新“试验田”,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在规则衔接上,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通过自贸试验区试点RECP、CPTPP等高标准区域经贸协定的金融开放条款,如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内外一致原则的新金融服务创新等。同时,完善国内法律适配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明确跨境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准入和监管标准,消除“超国民待遇”或隐性壁垒,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增设“金融审慎例外”条款,明确国家安全、反洗钱等领域的保留措施边界,避免规则引进滥用。在规制协同上,创新跨境金融监管互认与协作机制,与主要经济体签订“监管等效协议”,如中欧在绿色金融分类标准、资产管理产品互认上的深度合作。推动“监管沙盒”联网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与新加坡、中国香港的金融科技企业在统一沙盒规则下测试跨境金融产品。在管理互通上,优化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扩大“债权通”“跨境理财通”等覆盖范围,推动数字货币桥多边化,建立与东盟、金砖国家的跨境支付直通网络。同时,推动市场准入平权化,试点“单一通行证”制度,统一境内外金融机构持本地牌照的注册执业资质要求,无需额外审批程序。在标准互认上,推进关键核心领域的标准融合,争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的主导权,推动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成为全球基准,并推动信用评级、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的全领域互认。
金融安全防线的构建绝非简单的技术防御,而是国家金融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需在扩大开放与风险防控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中国需以“底线思维+动态适配”为原则,既要对接国际规则提升金融体系韧性和金融市场活力,又要依托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和国际规则塑造能力,筑牢本土化风险屏障,从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安全生态。具体可从监管体系、制度设计、技术工具三个维度开展探索。
1. 建立“中央统规+地方特色”的双层监管体系。在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差异化监管权限,形成“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创新活力”的动态平衡。一是分层赋权与边界清晰的制度框架。中央层面的,统一规则制定与底线管控,侧重跨区域金融业务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与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等,并通过制订《全国金融监管统一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地方突破的领域,如非法集资、跨境虚拟货币交易等。地方层面的,给予特色监管创新空间,赋予省级人大可制定区域性金融监管法规,但需报中央金融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时,允许自贸试验区(港)申请“金融创新正面清单”,譬如试点离岸金融账户与在岸市场的有限渗透机制等。二是纵向联动与横向协同的协调机制。中央金融委员会设立“央地协同监管平台”,对地方创新试点实施“双轨审核”,在创新预审上需提交平台进行风险压力测试,在动态退出上对触发中央预警指标的须暂停或终止。构建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地方金融机构交易数据须实时接入央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系统”,重点监控地方平台隐性债务、区域性产品跨境销售动态等,并设立“区域性风险化解基金”(央地6:4比例出资),用于处置地方法人机构危机。
2. 分层分类与精准防控的制度性安全框架。一方面,构建金融高水平开放的“三位一体”法律体系。一是国际规则的法律内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中增设“国际规则衔接专章”,明确CPTPP金融审慎例外条款的国内适用标准。二是“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双驱动,既要制订《金融开放风险防控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外资涉足的敏感领域(如央行数字货币底层系统等);也要同步发布《跨境金融服务鼓励名录》,引导金融资本流向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等安全领域。三是保留金融风险紧急事件处置权,授权国务院在极端风险场景下启动“金融安全临时管制”(如跨境资本流动熔断机制),最长时效不超过6个月。另一方面,按照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实施“红黄蓝”分类差异化准入监管。一是红色类的系统性重要外资金融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双支柱监管”,需要其额外缴纳风险准备金,建议占其境内资产的1%~3%的比例,并接受中方董事派驻与监督。二是黄色类的中等规模金融机构,强制接入央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系统,实时共享关键业务数据。三是蓝色类的小微金融服务商,实施备案制管理模式,但对其限制衍生品的交易权限。
3. 智能风控与压力测试的技术性防御工事。一方面,构建数字孪生金融监管系统。一是打造“跨境金融风险仿真平台”,对高频交易、数字货币流动等场景进行毫秒级压力测试,预设诸如美联储激进加息降息、地缘冲突引发的资本短期异动等多种冲击情景,并实施“跨境资金流动压力指数”分级管控。二是构建“蜂巢式监管系统”,部署智能AI监管哨兵,通过自然语言处理实时扫描境外机构年报、社交媒体舆情,提前识别做空信号或合规漏洞。三是定期与不定期的压力情景实战演练,如每年开展“金融安全长城”跨部门演练,模拟境外做空机构联合攻击在岸离岸市场,测试外汇储备干预、舆情引导、法律反制等多类应对工具的组合效能。另一方面,明确跨境金融数据主权边界管控,细化金融数据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白名单+认证”数据跨境传输机制。一是对于禁止出境类,重点涉及居民金融账户原始数据、支付清算系统拓扑信息等。二是对于安全评估类,跨境信贷业务需通过“数据保税区”进行脱敏处理,保留价值密度需要在30%左右。三是对于自由流动类,包含如上市公司年报、绿色债券认证信息等公开数据,但是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须加以管控。
塑造“轮轴国”优势的本质是通过规则兼容性、网络枢纽性和议题主导性,将中国从“规则接受者”转变为“规则共塑者”,在维护多边主义中实现国家利益与全球公共品的动态平衡。未来,中国需兼顾硬实力(货币竞争力、市场规模)与软实力(标准输出、治理话语权),以“连接器”角色整合南北金融体系差异,以“创新极”地位引领数字金融、绿色金融等新赛道,必将成为全球金融治理体系重构的关键支点。
1. 强化货币锚功能的人民币国际化纵深发展。一是夯实人民币跨境使用基础设施,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与全球50%以上清算行实现技术标准互认,尽快完成国际资金清算系统(SWIFT)保文替代系统的全覆盖。同时,扩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币互换协议覆盖范围,建立区域人民币清算中心(如东南亚、中东),形成“人民币走廊”网络。二是完善离岸人民币市场体系,提升人民币资产国际吸引力,推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纳入国际主流债券指数,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等渠道参与衍生品对冲交易;建立“中亚能源人民币结算联盟”,推动油气贸易“人民币+本币”双币种结算模式,削弱美元计价依赖。三是强化区域金融枢纽功能,深化区域货币合作机制。以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为“双核”,建设离岸人民币资产定价中心,推动“东盟+3”清迈倡议多边化,将人民币纳入区域外汇储备池。同时,试点“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桥”,与东盟、金砖国家共建数字货币直通网络,抢占国际数字货币规则制定权。
2. 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国际金融深度合作平台。一方面,主导新兴市场多边机制。联合金砖国家等新兴市场,建立“新兴市场金融监管者论坛”,发布《非对称监管原则宣言》,争取发展中国家监管政策自主权。以亚投行、金砖新开发银行为核心,推动设立“新兴市场金融稳定基金”,建立区域性危机救助机制。同时,联合东盟、非洲国家制订《南南金融合作公约》,推广中国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标准,形成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协同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升级全球金融治理参与模式。在IMF、世界银行等传统机构中推动“动态份额分配”改革,将经济贡献度与治理权挂钩,打破欧美“一票否决权”垄断。同时,主导设立“国际金融科技监管联盟”,研发自主可控的金融数据加密标准(如CFC-512算法),发布《跨境数据流动与金融安全白皮书》,填补数字金融治理空白。
3. 通过提供中国金融标准来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一方面,构建多边安全协议网络。主导构建“亚洲金融安全盾牌倡议”,联合东盟、日韩建立区域性跨境风险救助基金,设定资本异常流动互助干预阈值(单日波动超±5%自动触发)。在“一带一路”沿线,主导亚洲金融基础设施标准联盟,推广人民币清算行的本土化监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输出中国版反洗钱(AML)监测规则。另一方面,加强国际标准话语博弈与主导。与CPTPP成员国开展金融监管规则等效评估,推动自贸试验区率先对接“非歧视性监管”原则。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推动设立“新兴市场特别条款”,将宏观审慎政策的自主裁量权纳入《巴塞尔协议IV》修订框架。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中推动“差异化资本监管”原则,反映新兴市场特征。针对数字货币监管真空,联合发布《央行数字货币互操作安全准则》,确立中国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安全认证标准制定中的主导地位。
[基金项目] 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下金融制度型开放研究”(24AJY01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优势学科“金融与发展”(DF2023YS28);2023年度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问题研究”(2023DXXTZDDYKT007)。
[作者简介] 郭贝贝,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周莉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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